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一条 规划审批机关在接到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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