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