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四章 跟踪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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