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