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规划编制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
未按照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
(三)在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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