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未按照规定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未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对未按照规定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草案,或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小组审查的专项规划草案,予以批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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