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工作机制,鼓励、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