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八条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编制过程中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