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督导检查、跟踪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