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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