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公正公开、分类管理的原则,注重专家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统筹考虑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