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与审查、规划实施后的跟踪评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