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审查小组应当出具通过审查的意见:
(一)基础资料、数据真实;
(二)评价方法适当;
(三)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准确、可靠;
(四)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合理、有效;
(五)对征求意见的采纳与不采纳情况进行了合理说明;
(六)内容完备,不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遗漏;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科学。
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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