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小组审查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规范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不符合要求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补充完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