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三章 审查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五名,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参与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成员。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
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不少于五名,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但参与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家不得作为该审查小组成员。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