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一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一条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或者区域开发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新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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