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