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二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前期阶段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所编写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规划方案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
规划编制机关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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