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四条

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第二章 评价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与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等内容。
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有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方案,规划区域整体性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与建设、生态补偿等环境保护方案,以及与周边区域开展联防联控等对策、措施;
(二)规划区域资源能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环境质量改善等目标、指标性管控要求;
(三)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以清单方式列出产业园区或者其他区域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跟踪监测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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