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七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安装住宅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热能表等计量器具的,应当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首次强制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
前款规定的计量器具使用期限届满的,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的经营者负责换装经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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