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八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八条 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应当将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修理后需要再次投入使用的,应当申请重新检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