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六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四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量值传递体系。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有专人保管和维护,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