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计量器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加装作弊装置或者利用计量器具作弊;
(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私自开启检定封印、破坏检定封缄或者防作弊装置;
(四)伪造计量器具检定合格证明;
(五)使用未经检定、校准以及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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