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三条

山东省计量条例 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一)无产品合格证明的;
(二)伪造、冒用厂名、厂址的;
(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使用残次零配件制造的;
(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7-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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