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一条 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应当在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之间进行。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销售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