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设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采取辐射安全防护措施,预防辐射事故发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