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核电厂建设、发展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核技术利用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核技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