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七条 核电厂建设、发展应当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核电厂依法经营,共同维护核电安全;核电厂应当支持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核技术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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