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核事故应急预案。核电厂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场外应急组织,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和核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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