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当对核电厂放射性污染物和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定期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接受公众咨询和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