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核电厂排放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禁止排放中、高水平的放射性废水。核电厂温排水应当符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