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核技术利用,是指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