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磁能利用装置单位未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