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未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电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