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未对废旧金属进行放射性检测,或者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未如实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