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销售的市场举办者未提供放射性检测仪器或者未提供免费检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