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条 核电厂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运行、关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