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
放射性污染防治
民用核设施营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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