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八条 可能产生辐射污染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辐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建立辐射污染防治责任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采取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产生污染。放射性污染防治民用核设施营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