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卫生、财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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