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辐射污染防治政策措施,提高辐射污染防治能力,保证环境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