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公安、卫生、教育、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辐射污染防范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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