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二)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违法审批、发放邮政经营资格批准文件的;
(四)刁难用户或者收受贿赂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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