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查获的违法交寄或者揽收的寄递物品,应当责令违法经营者退还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取回;无法退回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卫生的,应当没收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