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查获的违法交寄或者揽收的寄递物品,应当责令违法经营者退还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取回;无法退回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共卫生的,应当没收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危害人身安全或者造成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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