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由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