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1-13 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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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通信安全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第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邮政以及与邮政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邮政管理工作;设区的市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第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普遍服务义务的邮政企业给予必要的... 第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扣留邮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邮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 第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 第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机港口以及较大的车站、医院、大专院校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并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作业和邮政车辆出入... 第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社区和其他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服务设施,有关部门应当免收城市... 第十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办公楼、居民住宅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者安装标准信报箱(信报箱间、群、亭)... 第十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保证邮政通信正... 第十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农村设置邮政代办点,承担邮政企业委托的邮政业务,具体事宜由当地邮政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邮政管理...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政寄递、报刊发行、集邮票品、邮政金融、信息等邮政业务,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十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重视服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服务功能,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保障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 第十六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单位的信报收发人员或者... 第十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明显部位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和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以及邮政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件投递方式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方式及时将邮件投递到位。 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 第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九条 用户对交寄的给据邮件和交汇的汇款,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持据向收寄、收汇的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给予免费查询,... 第二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条 邮政企业对具备通邮条件的新用户,应当自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安排投递;对不具备通邮条件的,邮政...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签定协议后,可以为用户提供邮件延伸、专递、超远投递等特殊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投...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用户交寄的信函、明信片,应当正确书写邮政编码,使用的信封和明信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通信行业标准。 街道名称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 带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行路线和禁停路段的限制;通过桥梁、渡口、隧道时,有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污损邮政信筒(箱)、阅报栏、邮政报刊亭、信报箱等邮政设施;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实施行业管理;对邮政网络和邮政设施安全进行保护,维护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由邮政企业专...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从事国内快件寄递、集邮票品经营和仿印邮票图案活动的,必须取得省邮政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营者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通信用信封、明信片、邮件封装箱和信报箱等邮政用品用具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生产监制证书... 第三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从事邮政专营和快件寄递业务、集邮票品经营业务; (二...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邮政市场、集邮市场等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 (二)查阅...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从事邮政寄递业务、集邮票品经营业务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因过错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对隐匿、毁弃、私拆、盗窃邮件,贪污、冒领用户款项的,由邮政...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邮政用品用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并...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或者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从事邮政专营业务...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查获的违法交寄或者揽收的寄递物品,应当责令违法经营者退还寄件人或者通知寄件人取回;无法退回的,由邮政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