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邮政局(所)、邮件处理中心、邮件转运站、国际邮件互换局、邮政物流配送中心等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划拨,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减征、缓征或者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