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住宅区、工矿区和商业区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将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范围,统一设计、同步建设。邮政局(所)和邮政设施的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应当有邮政管理部门参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邮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