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机港口以及较大的车站、医院、大专院校和宾馆内,应当设有办理邮政业务的场所,并为邮件装卸、转运、投递作业和邮政车辆出入等提供方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