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办公楼、居民住宅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者安装标准信报箱(信报箱间、群、亭),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施工、验收,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已损坏或者不能保证邮件安全的信报箱(信报箱间、群、亭),产权所有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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