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可以在农村设置邮政代办点,承担邮政企业委托的邮政业务,具体事宜由当地邮政企业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邮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扶持邮政代办点的设置,并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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