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的,拆迁单位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方便社会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服务标准的情况下,将邮政局(所)或者其他邮政设施迁至适宜地方或者重建,所需迁建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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