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从事邮政寄递、报刊发行、集邮票品、邮政金融、信息等邮政业务,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