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六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单位的信报收发人员或者邮政代办人员对接发的邮件应当迅速传递并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