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山东省邮政条例 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邮件投递方式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方式及时将邮件投递到位。农村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当投递到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